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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章 限制华工条约(2/2)

1880年的中是这一时期国国内排华浪发展的产,条约的心是宣布国政府可以限制华工赴,这是对“蒲安臣条约”神的一大倒退,虽然国仍表示对于已在之华工及他项华人继续给予居住、旅行、司法保护上的最惠国待遇。在其它方面,条约把鸦片贸易排除在最惠国待遇保护之外,禁止国公民对华输鸦片;条约还规定中互给对方国商船在本国各港时在税钞征纳上的最惠国待遇。

,清政府让予其它西方列的权益有限,因而国依据最惠国待遇所能获取的权益也有限。这一情况引起了国和其它西方列的不满。英法再次以武力压迫清政府作让步。清政府在英法联军的炮火面前被迫同意它们的要求。1858年,国同中国修订了通商条约。

这一规定,扩大了国在华享有最惠国待遇的范畴,对中国而言,它的片面和不平等没有丝毫改变。

据这个条约,中双方相互给予对方公民在居住、旅行、学习上的最惠国待遇;相互允许对方国民人来往;相互尊重对方国侨民的宗教信仰,给予对方国侨民设立学堂的权利。”

表面上看,似乎国把它在最惠国待遇上的互惠主张从公民待遇一项扩大到了关税待遇上来,这仍不过是空支票。中国的完全受列控制,其时并没有中国商船到达国本土。对于来华人,国不仅未遵循条约的神,反而对华工及他项华人国及在国国内居住、旅行及他项活动的限制越来越严厉,排华浪一浪过一浪,成为影响这一时期中关系的一个重要因素。到现在又迫清政府订立,对华工的限制变本加厉。

其次,从双方据最惠国待遇所能享有的实际权益及其后果来看,国不仅享受的权益范围广泛,而且由于中外关系不平等,据条约权利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其公民在华享有一系列特权,他们不受中国法律辖,他们的活动破坏了中国主权。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外国公民在国的一切活动均要受其法律辖,不构成对其主权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