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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56节(2/4)

桌旁,坐着喝茶的教授一听就明白了胖律师的想法,用嘴着茶杯中的茶,没有急着说话,他在盘算最佳方案,既有拿到案委托的可能,又不至于案输了被人埋怨,但是……难啊!

“我先说说我的意见吧。”方轶对面长得很气派的胖律师说:“据我所知,《刑法》及司法解释中没有规定组织男是否构成组织卖y罪。

由此可见,词典对

很快三十分钟过去了,斯文助理开了:“诸位都是刑法界的专家,我们现在有个问题想向诸位请教下,我们都知组织女从事这违反德的行为构成组织卖y罪。但是本案被告人是组织男从事x易,是否构成该罪?”

该解释的第一条规定,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理或者控制他人卖y,卖y人员在三人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的‘组织他人卖y’。

“但是,何谓‘卖y’?对此,刑法本及相关立法、司法解释均未明确界定。定义上本就存疑,在这情况下我觉得应该以国内的通用词典解释为准。只能限定为女。”胖律师反驳

“我是这么认为的,词典,尤其是一些非专业的词典对《刑法》中用语的解释不一定准确,有时候甚至与人大法工委、最院和最的规范解释是不一致的,与刑法本规定相冲突。

随后,最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组织、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2017年7月25日实施)

四方脸男律师听完后,皱了皱眉:“我的意见是,1991年9月,全国官会发布了《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

为贯彻该决定,严惩组织、迫、引诱、容留、介绍卖y的犯罪分,1992年12月,最人民法院、最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的若问题的解答》。

词典中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卖r,而在《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后,刑法中的“卖y”的定义已明显不只限于妇女,也包括男卖r

有人会真傻到去瞎溜达,扯淡。

第773章 就不能说人话吗?

四方脸男律师也想接这个案,赚笔大钱,但是如果照胖律师的思路走,人家肯定会觉得胖律师思路是对的,而忽略他,他就不是红了,而是不起的绿叶,所以他觉得有必要反向而行,向死而生,说不定能争取到一定的机会,正所谓不走寻常路,才能奇制胜。

说的直白,如果真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对方也不会组织人开这会。所以胖律师想试一把。至于最后被告人会不会被判刑,会被判几年,不是他此时考虑的范围。

由此可知,前面的解答和后面的解释都是沿袭了同一理念。条款中没有规定男或者女,而是用了‘他人’,就意味着不被组织者是男还是女,只要存在上述行为便构成组织他人卖y。”

该解答第二条规定的组织卖y罪,是指以招募、雇佣、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y的行为。该条中的“他人”,从有关卖y嫖娼犯罪的立法沿革不难看,应当是既包括女,也包括男

有时候说真话比说假话更难!

当然《关于严禁卖y嫖娼的决定》现已被现行刑法所纳,解答的效力已经终止。

胖律师的想法很简单,既然来了怎么也得争取下,这个案如果说被告人构成犯罪,十有八九是拿不到委托的,赚钱最重要,而且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己说什么都可以。

我刚才用手机查了下词典,据电词典的解释,“卖y”是指妇女卖r的行为,而涉案男“公关人员”所从事的活动不符合这一份特,在法律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我认为本案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组织卖y罪。”

“我觉得不能这么理解。”四方脸男律师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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