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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324节(2/4)

但是他失望了,宋律师神中的迷茫更加的了,整个人像个哲学家一般,坐在沙发上摸着下,皱着眉思索着。

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前款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面接受别人的意见,除非别人能够拿真凭实证证明他错了,否则绝对不会人云亦云的(这也许就是文科和理科的区别,正所谓:文无第一)。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打被害人嘴及推搡被害人,并不能直接给被害人造成轻伤以上的伤害,因此也就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前款罪’的要求,不能以故意伤害致死追究其刑事责任。

“哦?王律师,你说说你的理由?”宋律师一脸懵的看向王勇。

被告人对被害人推搡时,在主观上不可能希望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其主观上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该是一过失的心理态度。

得!这回好了,三个人三个意见,一开始宋辉还琢磨着,三个人怎么也得有两个人的观相同或者相似吧,结果王勇又提了一个新的观,他懵了。

“方律师,刚才你说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能不能详细说下理由?”宋律师抬起看向方轶,想听听他的解释。

宋律师把他请过来一起讨论案件,也是想听听多方的不同意见,他觉得王律师有时候说的也是很有理的。其实更多时候,他是把王律师的观当反方观用,检测自己一方辩护方案的漏

这次讨论案,王勇怕说自己对案件的看法后,被方轶借鉴,为他人嫁衣。所以留了个心,让方轶先说他的观

据《刑法》的规定,对没有产生轻伤以上后果的一般殴打行为,是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的。我说的没有问题吧?”方轶说完,看向宋、

“嗯,我说几我对本案的理解,仅供参考哈。

再看方轶,从他表情上看,似乎并不同意王勇的意见,但是尊重他的想法。

合则,不合则分,反正都是各各的,诉讼律师之间不像非诉团队成员之间联系那么密。

依据上述规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追究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犯前款罪’,即有故意伤害行为且使被害人的损伤达到轻伤以上,才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不待方轶说完,王勇便猴急的打断了方轶的话:“方律师,我的意见与你不同,与宋律师的也不同。我认为,解全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我为什么会这么说,理由很简单:

虽然之前宋律师对这案有些吃不准,但心里还是有方向的,现在多了两个人给他参谋,却越参谋方向越了,老宋同志彻底菜了。

第一,本案中,被告人解全扇了被害人一个嘴,然后又推搡被害人,其行为属于故意伤害行为。

“我认为,被告人解全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方轶不不慢的说

本案中,被告人解全与被害人系同事关系,平时关系比较好,无仇无怨,事发当天二人在常去的棋牌室,在打麻将过程中,因为拌了两句嘴,现了打嘴,推搡的情况。

这也是为什么诉讼律师都喜单打独斗的原因,因为律师多了不一定真用,可能参与的律师越多越。不是在刑事案件的辩护方案上,还是在民事案件的诉讼方案上,如果参与办案的律师意见不一致,不仅是主办律师的灾难,也是当事人的灾难。

也就是说,被告人应当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被害人死亡,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且在客观上被告人的推搡行为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现,被告人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应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王勇自信满满的看向宋辉和方轶,想从他们的神中看到同意或者赞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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