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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本色 第291节(2/3)

“法调查结束,现在行法辩论。在辩论前,法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行辩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得文的行为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构成盗窃赃而当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应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定罪罚,属于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理由如下:

得文的自行辩护还是那么飘逸,那么的癫狂,泪跟不要钱似的往外狂飙,他恨不得抱着审判长的大,甩一顿大鼻涕,求他老人家放自己一

第二,上诉人得文在警队院内只是秘密取走了自己的奔驰车,并未盗取或者毁损其他任何公私财产。因此,得文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鉴于上诉人得文系初犯,社会危害不大,且在归案后如实代,其家属对被害人家属行了赔偿,辩护人恳请院依法改判,建议对上诉人以无期徒刑。完毕!”方轶发表完辩护意见后,看了一被告席上的得文,后者依旧在泣。

据《刑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企业和人民团理、使用或

上诉人得文不有杀人动机,也没有希望或放任被害人死亡后果发生的故意,但得文对自己的行为将产生伤害被害人的后果是明知的。因此,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过程中,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

“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我们主要发表以下观

得文在秘密开走自己被扣奔驰车过程中致人死亡的行为,不应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因为适用《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前提是上诉人必须已实施了盗窃、诈骗或抢夺犯罪行为。

……

本案中,从始至终得文主观上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也未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其行为也就不存在转化为抢劫的可能。

“现在由检察员发言。”审判长说

此后行了举证质证,因为三方均没有新证据提,所以程序推的很快……

在暂扣车辆未被理决定前,公安理机关对被暂扣的车辆只负有保的责任,不享有其他任何权利,车辆的所有权仍应属于车辆的所有权人。所以,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后,该车的所有权仍属于得文本人。

上诉人的行为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不应适用死刑立即执行,恳请法院对上诉人从宽罚。完毕。”方轶说

第一,得文不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在审判长和法警的“帮助”下,得文在泣中终于停止了毫无逻辑的发言。

一、上诉人得文从警队大院内将自己已被查扣的奔驰车秘密开走的行为不构成盗窃。

先由上诉人得文行自行辩护。”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请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完毕。”检察员说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说完看向公诉人席。

二、据在案证据显示,案发当晚得文警队院内,没有携带任何凶。其现场后取奔驰车备用钥匙准备将车开走,因此,得文的目的是开走自己被查扣的车辆。

上诉人在准备秘密开走奔驰车时,被值班人员发现并制止,是上诉人没有预料到的。为尽快开走自己被查扣的奔驰车,得文虽对值班人员使用了暴力,但从上诉人的主观上看,其真实意图在于排除被害人妨碍自己秘密开走奔驰车。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得文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在去警队大院秘密开走被公安理机关依法查扣的,所有权属于得文的奔驰车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亡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上诉人得文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面无表情的说

接下来的询问环节检察员和方轶分别对上诉人行了发问,但是由于上诉人已经崩溃,逻辑混,将一些案件的基本事实回答的七零八落。大分时候发问的人和被问的人完全不在一个频率上,很难受。

据《罚程序补充规定》第九条规定,公安理机关暂扣车辆后,除决定依法没收的车辆外,应当归还本人或相关单位。

本案中,得文的奔驰车被查扣的原因为:其在没有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奔驰车上路行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理条例》关于‘机动车驾驶员驾驶车辆时,需携带驾驶证和行驶证’的规定。

据上述规定,‘暂扣车辆’只是公安理机关依法在短时间内对违规或者事故车辆所采取的一行政制措施,不属于行政罚,也不属于没收或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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